补发死亡证明须知
一、自申请补办时间起前推10年以前死亡的不再补办死亡证,未注销户口的可利用民政部门提供的相关遗体火化证明等证明死亡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注销户口,由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相关死亡证明;
二、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由原《死亡证》上签字的死者家属或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来我院申请补发一次。
补发死亡证明流程
一、老版《死亡证》补办流程如下:
(一)补办老版《死亡证》仅限用于注销户口使用,已经注销户口的,家属可到户口注销地的户籍管理部门索取证明,不再补办死亡证;
(二)补办申请人为原《死亡证》上签字的死者家属,须提供以下材料:
1.死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死者的户口簿原件及首页、死者页的复印件;
3.签字家属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签字家属的户口簿原件及其户口簿本人页的复印件。
(三)补办申请人不是原《死亡证》上签字的死者家属,须提供以下材料:
1.死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死者的户口簿原件及首页、死者页的复印件;
3.原签字家属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原签字家属的户口簿原件及其户口簿本人页的复印件;
5.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原死亡证上签字家属开具的委托代理授权书。
(四)补办申请人带齐以上材料后到门办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交由门办留存,并由门办填写“给统计室凭条”并盖门办章;
(五)补办申请人持“给统计室凭条”到统计室查找死亡证医院存根联并填写天津市统一规定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补办复印申请”;
(六)统计室人员为补办申请人复印死亡证存根联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仅用于注销户口使用”,同时在“给统计室凭条”上签字;
(七)补办申请人持补办的死亡证复印件及“给统计室凭条”到门诊办公室加盖死亡证明专用章后到户籍所在地注销户口;
(八)门办将补办所需相关材料暂时留存,待统计室人员定期收取死亡证时一并交由统计室存档备查。
二、新版《死亡证》补发流程如下:
(一)补发原则:
1.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家属联);
2.未办理户籍注销的,补办第二(户籍注销联)、第三联(家属联);
3.未办理殡葬手续的,补办第三(家属联)、第四联(火化联);
4.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办第二至第四联;
(二)补办申请人为原《死亡证》上签字的死者家属,须提供以下材料:
1.死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死者的户口簿原件及首页、死者页的复印件;
3.签字家属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签字家属的户口簿原件及其户口簿本人页的复印件。
(三)补办申请人不是原《死亡证》上签字的死者家属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死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死者的户口簿原件及首页、死者页的复印件;
3.原签字家属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原签字家属的户口簿原件及其户口簿本人页的复印件;
5.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原死亡证上签字家属开具的委托代理授权书。
(四)补办申请人带齐以上材料后到门办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交由门办留存,并由门办填写“给统计室凭条”并盖门办章;
(五)补办申请人持“给统计室凭条”到统计室查找原死亡证明第一联(医院存根联)并填写天津市统一规定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补办复印申请”;
(六)统计室联系开具原死亡证明的医师,医师找护士长领取新的死亡证并到统计室为补办申请人补填;
(七)医师补填时须在补填死亡证第一至四第联的“医疗卫生机构盖章处”注明“补发”二字并注明补发日期;
(八)统计室人员在原始死亡证明第一联的“医疗卫生机构盖章处”注明“补发”二字及补发日期,同时在“给统计室凭条”上签字;
(九)补办申请人持补填的死亡证及“给统计室凭条”到门办加盖死亡证明专用章;
(十)除补办申请人需要的各联外,补填死亡证的其余各联、补办所需相关材料由门办暂时留存,待统计室人员定期收取死亡证时交由统计室与原死亡证医院存根联一并存档备查。
三、原死亡证上的签字家属死亡的由其他亲属办理,除提供以上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证明签字家属死亡的相关材料。
四、公安、司法部门如有办理相关案件需求需要索取《死亡证》的,相关人员可持有效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到医院办理,填写天津市统一规定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补办复印申请”,新版《死亡证》补办第三联(家属联),老版《死亡证》复印《死亡证》的医院存根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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