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同时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医疗纠纷的处置途径和程序告知如下:
1、本告知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医院设立专门的接待部门——医疗安全办公室,负责接待处理医疗纠纷。由医疗安全办公室告知患者或家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途径和程序,答复患者或家属的咨询和疑问。
3、发生医疗纠纷后,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可依据相关规定封存、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患方在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自行启封。
4、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处理。
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可按规定进行尸检。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5、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有:(1)索赔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可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家属协商解决;(2)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者其家属自行协商解决。(3)医患双方还可以就医疗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患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超过3人。
7、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8、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隶属于市司法局,由具有临床医学、护理学、药学、法学等方面资质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能是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
市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市医调委的办公地点在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68号,联系电话:23193006。
9、医患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患双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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