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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咪达唑仑注射液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通知
2024-07-26 11:40 发布人:隋洪飞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将咪达唑仑原料药及注射剂由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1. 治疗剂量使用咪达唑仑,可能产生生理和心理上的依赖。依赖性风险随给药剂量的增加和治疗时间的延长而增加。

2. 单剂量过快或过量静脉注射时可引起呼吸抑制、气道梗阻、窒息、心脏骤停等情况,严重危及患者生命。

3. 滥用咪达唑仑,可能产生逆行性遗忘,欣快感,幻觉,神经错乱,神经紧张,谵妄,焦虑等情况,对中枢神经系统和神经肌肉危害较大。因此加强药物监管力度,防止因药物滥用导致不良事件的发生。

4.处方由原来的白色、标注“精二”更换为淡红色、标注“精一”。且需要保留空安瓿,再次取药交还西药房。

5.对于门(急)诊患者,处方为1次常用量;对于门(急)诊癌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处方保存至少3年。

6.药学人员需建立精一药品的专用账册,其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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