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申请补办时间起前推10年以前死亡的不再补办死亡证,未注销户口的可利用民政部门提供的相关遗体火化证明等证明死亡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注销户口,由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相关死亡证明;
二、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由原《死亡证》上签字的死者家属或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来我院申请补发一次。
补发死亡证明流程
一、《死亡证》补发流程如下:
(一)补发原则:
1.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家属联);
2.未办理户籍注销的,补办第二(户籍注销联)、第三联(家属联);
3.未办理殡葬手续的,补办第三(家属联)、第四联(火化联);
4.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办第二至第四联;
(二)补办申请人为原《死亡证》上签字的死者家属,须提供以下材料:
1.死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死者的户口簿原件及首页、死者页的复印件;
3.签字家属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签字家属的户口簿原件及其户口簿本人页的复印件。
(三)补办申请人不是原《死亡证》上签字的死者家属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死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死者的户口簿原件及首页、死者页的复印件;
3.原签字家属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原签字家属的户口簿原件及其户口簿本人页的复印件;
5.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原死亡证上签字家属开具的委托代理授权书。
(四)补办申请人带齐以上材料后到门办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门办告知医务科;
(五)补办申请人持补办所需相关材料到医务科并填写天津市统一规定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补办复印申请”;
(六)医务科联系开具原死亡证明的医师或者医务科工作人员为补办家属补办死亡证;
(七)补填时须在补填死亡证第二至四第联的“医疗卫生机构盖章处”注明“补发”二字并注明补发日期;
(八)医务科人员在原始死亡证明第一联的“医疗卫生机构盖章处”注明“补发”二字及补发日期,留存补填死亡证的其余各联、补办所需相关材料,原死亡证医院存根联一并存档备查,并通知门办;
(九)补办申请人持补填的死亡证到门办加盖死亡证明专用章;
二、原死亡证上的签字家属死亡的由其他亲属办理,除提供以上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证明签字家属死亡的相关材料。
三、公安、司法部门如有办理相关案件需求需要索取《死亡证》相关信息的,相关人员可持有效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到医院办理,医务科开具死亡相关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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